別人酒后不能開車了,33歲的王女士幫忙代駕。沒想到,途中竟引發交通事故撞傷一路人。更沒想到的是,這輛轎車竟然沒有購買保險。路人受傷提起賠償,車主和王女士都不愿承擔。
4月3日,沈陽第一起因代駕引發交通事故糾紛案經沈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,王女士不但承擔賠償1.6萬元,還要承擔連帶責任。如果車主不賠償,她還要再賠償1.5萬余元。
幫忙代駕出車禍,撞傷行人
57歲的孫某系沈陽一家公司員工。2013年2月5日,孫某途經沈河區市府大路信訪大廳門前時,不幸被一輛轎車撞倒,經沈陽市骨科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基底部骨折、右膝擦皮傷。
沈河交警大隊認定,駕駛轎車的女司機王女士負全部責任。同時,交警調查發現該車沒有購買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。
孫某治愈后,找到王女士索要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共7萬余元。王女士說自己只是幫忙代駕,賠償應該找車主要。原來,該車系楊先生的。事發當天,楊先生因為喝過酒無法駕駛,所以就找王女士幫忙代駕。但等孫某找到楊先生時,楊先生也不愿承擔賠償責任。
傷者訴至法院,索賠7萬元
見沒人愿意賠償自己損失,孫某只好把楊先生和王女士一同起訴到了沈河區人民法院,要求賠償其醫藥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等共7萬余元。
庭審中,王女士說,自己幫忙代駕時,并不知道這輛轎車沒有購買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。否則,自己也不可能幫忙代駕。另外,自己不是法定義務的購買強制險的所有人,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楊先生說,車是父親向別人借的,自己只是使用者,不是車主。
代駕人要賠償醫藥費等1.6萬余元
法院審理查明,肇事車輛雖然登記在原車主名下,但在2013年1月時就早已轉讓給了楊先生,只不過沒有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。另外,事發當日,因楊先生酒后不宜駕車,經其同意,才由王女士代為駕駛。
法院認為,肇事車輛車主以買賣的方式轉讓并交付給楊先生,且本次事故車輛一方負全責,該車沒有投保交強險,故投保義務人即楊先生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,王女士作為實際侵權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與楊先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對于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,由王先生承擔賠償責任。
法院判決楊女士賠償孫某誤工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15670元,王女士賠償醫療費、伙食補助費16195元。除此,王女士還要對楊先生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,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210元。
沈陽晚報、沈陽網主任記者 王立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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